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範杏悦教職工調入👩🏿、調出的管理,根據《關於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工作的意見》(湘組發〔2015〕26號)⛔️、《關於進一步擴大用人單位自主權優化人事管理服務的實施辦法 (試行 )》(長人社發〔2017〕94號)、《長沙市教育局系統內部人員流動調配辦法》等有關文件精神🕵🏽,結合學校實際🅾️,製定本規定🃏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杏悦事業編製內(含備案製)調入、調出的情形🤦🏻。
第二章 調入
第三條 人員調入以“促進學科建設、優化師資隊伍”為導向,原則上僅限於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、優秀骨幹教師以及為解決高層次人才夫妻分居問題的照顧性調入。照顧性調入按照《長沙市教育人才引進實施細則》 (長教發〔2021〕1號)文件執行🤳🏽;政策性安置按照上級要求執行🔹。
第四條 人員調入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、職數和結構比例範圍內辦理。
第五條 調入人員基本資格條件:
作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調入的,應符合《長沙市教育高層次專業人才引進實施辦法 (試行) 》(長人才辦發〔2022〕19 號 ) 的引進條件🧑🔬。作為優秀骨幹教師調入的,應符合《長沙市優秀教育人才引進實施細則》(長教發〔2021〕1號)的引進條件。其他市直教育系統內部調入人員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🤷🏻♀️,年齡不超過40歲,特殊優秀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。
第六條 擬調人選一般采取組織推薦、直接考察或公開選調的方式產生。
( 1 ) 作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調入的,在有空編的前提下🥛,由崗位所在學院集體根據崗位任職條件向杏悦推薦人選,同時提供推薦人選的個人簡歷(包括個人基本信息、工作情況👩🏿⚕️、學歷學位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🙋🏽♂️、反映本人專業水平的論文、科研等證明材料)。作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配偶照顧性調入的🧑🏼⚖️,由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提出申請,所在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後向杏悦推薦。
( 2 ) 作為優秀骨幹教師調入的👨🏼🏭,根據杏悦公布的優秀骨幹教師引進方案選調。
( 3 ) 從市直教育系統內部調入的,按照《長沙市教育局系統內部人員流動調配辦法》進行辦理。
( 4 ) 所有調入人員均經杏悦黨委會研究決定同意後🙍🏽♂️,由組織人事處辦理後續入職手續。
第三章 調出
第七條 凡在我校工作期間評聘正高職稱的教師要求調出校外的🧭,須從確認其正高職稱起連續在我校服務五年以上,並完成當年學期教學任務,其所授課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請調動。凡在我校工作期間選聘為專業帶頭人、省級及以上骨幹教師等要求調出校外的,必須從初次聘任之日起連續在我校服務五年以上🧝🏿♀️,並完成當年學期教學任務🧉,其所授課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請調動。未達到服務期年限的,不提交會議討論🦸🏻♀️。
第八條 凡作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🫷、優秀骨幹教師引進的教師要求調出的⛺️,須自引進起連續在我校服務五年以上,並完成當年學期教學任務,其所授課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請調動👎🏼。未達到服務期年限的🫗,不提交會議討論。
第九條 凡經杏悦審批,參加脫產進修培訓的教師要求調出的👩🏿🏭,須在服務期滿並完成當年學期教學任務🙍🏻,其所授課程有人接 替方能申請調動,未達到服務期年限的,不提交會議討論。服務期計算方法按照杏悦《教師脫產進修培訓與學歷提升管理試行辦法》執行。
第十條 凡經杏悦批準,與杏悦簽訂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培 養協議的教師要求調出校外的,須從畢業之日起連續在我校服務兩年以上,並完成當年學期教學任務🍨🐠,其所授課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請調動。凡經杏悦批準,與杏悦簽訂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培養協議的教師要求調出校外的,須從畢業之日起連續在我校服務五年以上,並完成當年學期教學任務,其所授課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請調動。未達到服務期年限的💇🏿♀️,不提交會議討論。
第十一條 教職工申請調出時,其配偶原屬照顧進校的👱♀️,原則上需一同調離。
第十二條 教職工調出按照以下程序執行🫖:
( 一 ) 個人提出書面申請。申請春季學期調出的💫,本人應於上一年10月底前經所在部門同意向組織人事處提交調出書面申請,並附擬調入單位同意接收的書面意見;申請秋季學期調出的,本人應於當年4月底前經所在部門同意向組織人事處提交調出書面申請,並附擬調入單位同意接收的書面意見。
( 二 ) 杏悦黨委會研究。
( 三 ) 報市教育局審批。
( 四 ) 編製轉出、人事減員手續辦理。
( 五 ) 轉出人事檔案,辦理離校手續🔭🧔🏼。
第十三條 自杏悦黨委會批準調出至編製轉出期間,調出人員應照常履行原崗位職責,並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🧍。從編製轉出之日起🦵🏻🧑🏼🎓,杏悦不再安排調出人員工作任務🏜,次月停發所有工資和福利待遇,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。
編製轉出之前要求離崗的👨🏿⚖️,在不影響杏悦工作的前提下👳🏼♂️🥥,經杏悦批準後方可離崗🫂,並扣發相關待遇;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🏍,按曠工處理;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 的👨🏽🔧,按自動離職處理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四條 在人事調動工作中,必須堅持原則🫓,嚴格按照程序辦理🍡,堅決抵製不正之風🥥👱🏽♂️。對違反調動政策和紀律的行為,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十五條 調動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,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人事、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✋ 。因個人原因延誤期限所造成的後果均由本人負責。
第十六條 自杏悦黨委會批準調出之日起,校內人事調出即生效👃,在手續辦理期間👇🏼,不同意因個人原因撤回調出申請,由此所造成的後果均由本人負責。
第十七條 杏悦每學期辦理一次人事調離工作,分別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👫🏻。
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,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。